上世纪后半期,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但恐怖主义作为不和谐的音符仍然存在,进入21世纪之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更加猖獗,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各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的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为维护新建立的国际新秩序以及国内和平,不同社会类型和发展程度的国家间加强交流和合作,签订一系列的双边条约和多边协定,其中一些造法性公约的条款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成为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世界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在反对恐怖主义活动中的作用也在大大加强。反恐怖主义斗争的发展必将有利于国际法原则的充实与完善。
关键词:恐怖主义, 国际法, 联合国
abstract: From 1950,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has been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alm .To many countries ,the most important topic is development . At the same time , terrorism causes bad results to the world peace . As the larges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UN should help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o fight against terrorism .The paper will look at all aspects of fighting terrorism, from near-term issues of response and defense, to long-term questions about how the United States should shape its future inter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1.恐怖主义的定义
恐怖主义犯罪现已成为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从1968年到2001间,全球的恐怖主义事件共发生8000多起。①由于各国代表的立场不同,很难得出一个令各国都信服的恐怖主义的定义。
1937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制订的《防止和惩处恐怖主义公约》是国际社会所制订的第一个针对恐怖主义的专门公约,该公约第1条第2项把恐怖主义定义为:“恐怖主义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和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恐怖主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
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认为恐怖主义的目标是国家,支持“国家恐怖主义”。阿尔及利亚代表1986年12月在联大讨论恐怖主义问题时说:国家恐怖主义是“最可怕、最危险的恐怖主义”,以色列犹太复国主义的侵略行为就是这种形式的恐怖主义的例子。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主席阿拉发特也于2002年1月26日谴责美国的中东政策助长以色列沙龙政府继续推行“国家恐怖主义”。②
现在“恐怖主义”这一用语已被一些国家政府滥用,将“恐怖主义”甚至随便用于谴责他们不喜欢的合法的民族解放运动。贝雷斯(Beres)说过的:“美国将任何针对亲苏政权的反政府武装定性为合法的,不管反政府武装在其反政府活动中采用什么手段。相反,任何针对亲美政权的反叛活动都被自动的定性为恐怖主义。”③
笔者认为,恐怖主义是制造恐惧或者惊慌气氛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它是以破坏、强制或胁迫手段危害国家、社会和人类的犯罪行为。
2.恐怖主义的特征
现代的恐怖分子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与物质基础,在运用最新信息技术手段方面表现出极大的敏感性和贪婪性,他们用信仰等手段控制手下的能干人才,购置先进的设备从事冒险和破坏活动。故今天的恐怖主义表现出与以前的旧式恐怖不同的特征,主要的区别如下:
跨国性:由于设备和条件的限制,原来的恐怖行为多发生在一国的境内,威逼本国政府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今天的恐怖行为跨越国家的界限,跨越一国的地理边界,不仅危害自己国家安全,也给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明显地表现出犯罪行为本身的跨境性和国际性。
手段和目的多样性:国际恐怖主义由来已久,旧式的恐怖主义有劫机、劫船、凶杀等,而现在的恐怖行为既包括暗杀,也有诸如飞机撞击高楼大厦以及生化战等,手段多种多样,不易为警察和军队所察觉,防不胜防,其目的各有不同,有的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有些则只是因为恐怖分子不满某种生活方式。
目标的随意性和无辜性:恐怖分子在策划时已经明确进攻的目标,但是一旦此目标未能完成,他们会临时改变目标,选择些容易下手、方便攻击的目标,这些目标可能是没反抗能力的平民。现代的恐怖分子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
强有力的组织性:恐怖主义势力已形成国际网络,建立恐怖活动的国际指挥中心,进行恐怖行为的跨境指挥,恐怖行为实施前的策划和实施后的逃逸都有周密计划。具体言之,为实施恐怖计划,恐怖分子运用现代通信手段进行联系、预谋和策划,实施策划的恐怖分子头目隐藏在某一处所,其策划行为已具备跨国因素,而且策划者大多是隐藏较深的恐怖头目。犯罪后的逃匿是指整个恐怖行为的实施过程可能只发生在一个法域内,但当恐怖行为实施完毕甚至在实施完毕之前,恐怖计划的策划者为躲避法律的制裁而逃往另一个法域藏匿。这给政府和军队的抓捕行动带来极大的困难和不便,因此需要各国政府的互相沟通联络来解决该问题。
3.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的法律实践
上世纪80年代,全球发生5431个国际恐怖事件,造成4684人死亡;90年代,发生3824件,死亡2468人。美国在过去20年中,有856人死于恐怖主义,其中78%死于国际恐怖主义,“9•11事件”中的死亡人数大大超过过去20年的总和。①
1937年,南斯拉夫国王在法国马赛进行国事访问时,突然遭到炸弹袭击,法国外长巴尔和南斯拉夫的一些官员当场被炸死,在国际上引起强烈的反响。于是,在国际联盟主持下,一些国家在日内瓦签订《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重申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本身避免作出旨在鼓励反对另一国家的恐怖活动的任何事实以及防止此项活动所表现的行为是任何国家的义务。公约的签字国达到24个,但是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这部公约没有产生较大的国际法效力。
1963年9月14日制定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是第一个对劫持航空器作出规定的国际公约。它主要适用于影响空中安全的各种行为,同时授权航空器机长必要时对自己有理由认为犯下或将要犯下此类行径的任何人采取包括禁锢在内的合理措施,以保护航空器安全。《公约》还要求缔约国拘捕犯罪者,恢复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而最初的《东京公约》并不是专门规定劫机犯罪的,因为在当时,劫机犯罪问题并不十分突出,故未能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所以《东京公约》里也没有对惩治劫机犯罪规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则体系。②
1969年,联合国将劫持飞机问题列入大会议程。同年,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组成防止非法妨碍民用航空委员会,专门研讨空中劫持的问题。
《东京公约》开放签字后,劫机犯罪的数量仍然逐年增长,1969年竟发生91起劫机案件,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世界各国都感到《东京公约》的不足。于是,在联合国的敦促下,1970年12月1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海牙召开有77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与12月16日签订《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劫持飞行器的《海牙公约》),规定飞行中航空器内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恐吓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行为”或此种企图为犯罪;要求公约各缔约方把劫持行为定为可受“严重刑罚”惩处的行为;要求拘捕罪犯的缔约方引渡罪犯或对案件进行起诉;要求各缔约方在依本公约提起刑事诉讼方面互相协助。
基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海牙公约》不足以维护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1970年2月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会举行第17次会议讨论草拟海牙公约时,2月21日这天,连续发生两起飞机上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的事件,震惊整个国际社会。1971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指定《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适用飞行中航空器内爆炸行为等破坏航空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故意从事下述行为即为犯罪:对飞行中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在航空器中放置爆炸装置;企图犯此类罪行或成为实施或企图犯此种罪行的人的共犯。《公约》要求公约缔约国将此类罪行定为可受“严重刑罚”惩处的行为,拘捕罪犯的缔约方可引渡罪犯或对案件进行起诉。
为试图制止在南美、欧洲和中东盛行的劫持人质和袭击外交人员的行为,1973年12月14日,联合国制订《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的公约》,此公约规定攻击高级政府官员和外交官行径为违法,把受国际保护人员定义为根据国际法有权受特殊保护而免受攻击的国家元首、外交部长、国家或国际组织代表或官员。同时要求各缔约方把下述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国际谋杀、劫持或对受国际保护人员或其自由的其他攻击、对此类人员官方馆舍、私人住所或交通工具的暴力攻击、威胁或企图进行此类攻击、以及“参与任何这类攻击为从犯”,并使这些罪行“受到适当惩罚,这种惩罚应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
针对恐怖分子劫持人质的行为,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通过《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公约规定“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 其目的是保证劫持人质者在缔约国被起诉或者被引渡。但是公约不适用于受1949年日内瓦各项公约或这些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管辖的武装冲突中的劫持人质行为。
由于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定对机场内服务人员和设备的犯罪以及破坏机场上未使用的航空器的犯罪。基于以上不足,为防止、制止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国际社会在1988年2月24日签定《补充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延伸和补充《关于空中安全问题的蒙特利尔公约》)。公约涵盖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恐怖主义行为,旨在保护机场内服务人员、设备以及机场内未使用的航空器。
1958年的《日内瓦公海公约》以及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规定海盗行为的非法性并强调予以惩处。但是海盗行为仍然日益猖獗,于是1988年3月10日,联合国大会在罗马订立《制止危及海上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控制和惩罚船上的恐怖主义活动,建立适用于危及国际海上航行安全行为的法律制度。公约将犯有以下行为的任何人员定为罪犯:以武力、威胁或恐吓方式非法和蓄意劫持或控制船只;对船上人员实施武力行为,如该行为可能危及船只航行安全;在船上放置破坏性装置或物质;以及危及船只安全的其他行为;而《制止危害位于大陆架上的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议定书》,建立类似于国际航空防范的制度,适用于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行为的法律制度;
1988年泛美航空公司103号航班被炸后,联合国于 1991年3月1日制定《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规定可以利用化学识别剂协助侦测可塑炸药,如打击破坏航空器行为。目的在于对使用未加识别剂和无法侦测的炸药行为进行管制和限制;规定缔约国应在其各自领土确保对“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即不含本条约《技术性附件》所述侦测剂的可塑炸药加以有效管制;一般来说,除其他事项外,各缔约方必须: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禁止和防止制造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防止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进出其领土、对拥有和转让本公约生效前制造或进口的未加识别剂的炸药实施严格和有效的管制;确保三年内销毁或用完非军方或警方掌握的一切此类未加识别剂的炸药库存、给其添加识别剂或使之永远失效;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十五年内销毁或用完军方或警方掌握的一切此类未加识别剂的炸药、给其添加识别剂或使之永远失效;以及确保尽快销毁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制造的任何未加识别剂的炸药。
1996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第88次全体会议通过《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及其附件《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家直接或间接介入恐怖主义活动,有力地反驳各种企图否认这种客观存在的事物的观点。另外,它明确对待和处理与恐怖主义有关的难民问题的原则,对当时处理阿富汗难民问题以及以后处理类似问题都有重要意义。它提出的八点郑重声明,重申国际社会对待恐怖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这是国际社会在打击恐怖主义上共同合作的基础。根据会议决议联合国设立反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起草反恐怖主义的文件。
针对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频繁发生,1972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任命由35国代表组成一个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特别委员会研究对策。根据联大51/210号决议,特委会于1997年2月和9月分别召开两届会议,起草《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草案,并于1997年12月15日由联大未经表决通过《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创建适用于非法和故意在定义规定的公用场所、或是向或针对此公用场所使用炸药或其他致死装置、故意致人死亡或重伤、或故意对公用场所造成重大损毁行为的全球管辖制度。
1999年12月9日,联合国又通过《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要求各方采取步骤,防止和制止为恐怖主义分子筹集经费,无论这种经费是直接还是间接通过声称具有慈善、社会或文化目的或者也从事贩卖毒品和贩运枪支的团伙提供;要求各国务必追究资助恐怖主义者犯此类行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规定识别、冻结或扣押恐怖主义活动拨款,并在逐案基础上同其他国家分享没收的资金。不能再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合作。
除制定国际公约外,联大也通过许多决议,谴责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号召批准有关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增进各国在反恐怖主义领域的合作。安全理事会在九一一攻击事件后的9月28日通过第1373号决议,第1373号决议规定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将资助恐怖主义定为犯罪;毫不拖延地冻结涉及犯有恐怖主义行径者的任何资金;不给恐怖主义团伙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支助;禁止向恐怖主义分子提供安全庇护所、维生资料或资助;同其他国家政府交流关于任何从事或策划恐怖行为的团伙的信息;同其他国家政府合作调查、侦察、逮捕、引渡和起诉参与此类行为者;在国内法中将积极或被动协助恐怖主义行为定为犯罪,并将违法者绳之以法;尽快加入有关恐怖主义问题的相关国际公约和议定书。
第1373号决议还设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由安全理事会15名成员组成。反恐委员会的工作是动员执行第1373号决议并监测其执行情况,并协助给没有能力履行该决议和所有其他恐怖主义问题公约及议定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2004年成立反恐怖主义执行局(反恐执行局),以便加强和协调这项工作。反恐执行局由执行主任哈维尔•鲁佩雷斯大使领导,他于2004年6月接受联合国秘书长对他的任命。
国际社会也曾制定若干区域性文件,反对国际恐怖主义。例如,1971年2月2日《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处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1976年11月10日《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欧安会于1975年8月1日通过的《欧洲关于指导与会国间关系原则的宣言》宣布,与会国将不对恐怖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援助。
以上这些,都是国际社会在反对恐怖主义领域进行的一些探索,事实证明,这些探索对国际社会联手打击恐怖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4.欧洲和美国两大反恐阵营对恐怖主义的不同措施
恐怖主义冲击着世界上许多国家,首当其冲的是美国,世界上每年发生的恐怖事件中,以美国为打击目标约占1/3。所以美国的反恐思路和策略与欧洲国家有着极大不同。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4.1 思路上的分歧—反恐斗争还是反恐战争
欧洲反恐斗争,主张各国通过警方合作、人才交换等方式联合打击恐怖分子,而美国为激起全国人民的愤慨,把斗争演变为战争①,为其行为找到有力的支持。九一一后,美国在进行反恐战争的同时,借反恐名义,加快全球地缘战略扩张的步伐,以确保美国的绝对安全和绝对优势。在评论美国和欧洲反恐的不同做法前,我们首先弄清楚两个概念:斗争和战争。
斗争和战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主体不同:斗争不仅可以指国家之间也可以用在国际组织之间的冲突上,但是战争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其次,范围和力度不同:斗争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危及国家生存的时候,战争可以采取极端手段维护国家的存亡和社会的安定。最后,结果不同:斗争无须经过宣战,虽然现在诸多的战争都是“不宣而战”,但是多数情况下仍然要经过宣战才能开战。斗争影响的范围可能是一个国家的某个或者某些地区,战争影响一个国家全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上述不同,笔者认为美国的主张是错误的,战争注重结果的胜利,反恐不应该只强调战争的结果,而向欧洲国家学习,动员广大的人民,使更多人认识到恐怖主义的危害,加入到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中来,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
4.2 策略上的分析—联手反恐?
在反恐策略上,美国和欧洲也有着极大的不同,当前美国主导的国际反恐斗争,完全错误的设置打击目标,正在滑向十分诡异、难于捉摸的方向。在“九一一综合症”的驱使下,美国的言行经常表现为一种非理性状态,其政客不停的变换说辞用笨拙的手法粉饰真实的目的。布什政府无视国际法和联合国系统,不仅让美国人付出沉重代价,也使现有国际社会维持安全的系统漏洞百出。伊拉克战后,美国以及盟友面临的尴尬处境,既是当今国际反恐斗争之有效性的一种测试仪,又是国际社会多数成员明知错误所在、却又无力纠正的矛盾写真。这种情况也证明,美国提出的联手反恐更多的考虑是自己国家的利益,从而使反恐蒙上一层神秘的色彩,而欧洲国家提出的联手反恐策略,主张各个国家积极合作,加大信息交流的力度,国家之间合作建立有效和快速行动的反恐组织。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制止恐怖主义而言,欧洲的做法无疑是更加有效、更加可行的。
4.3 根除恐怖主义根源的分歧—深层次根源和“双重标准”、“以暴制暴”
与传统的国家敌人不同,全球化时代的恐怖主义是一种非政府组织形态,跨越国界的范围,无视甚至挑战主权观念。在它看来,现行国际体制隶属于美国的霸权,服从于西方列强的利益,现今多数的恐怖主义组织的行为都具有强烈的反美、“反霸”色彩。基于此,美国与欧洲对待恐怖主义的态度也不同,欧洲提出的深层次根源需要较长的时间去讨论和研究,从而用更好去解决问题,而美国为本国利益,需要速战速决和“以暴制暴”,这种方法更利于美国的全球战略。所以美国提出的“以暴制暴”等不符合国际法的根本原则,虽然一时奏效,但最终只能适得其反。
5.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一些错误做法
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很多做法和主张都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有些国家对恐怖主义进行不同的区分,这种区分是更多的反映为本国政府服务的目的,因此这种区分是错误的,主要表现在:
5.1 采取“双重标准”
美国等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对恐怖主义采取不同的区分标准,即“双重标准”,例如:美国等一些国家使用大量导弹、炸弹、贫铀弹,对一些民族和国家肆无忌惮地进行狂轰滥炸,对他国平民肆意地进行屠杀,这种行为对于弱小国家的平民造成极大的伤害,使他们处于一种恐慌和畏惧的状态中。从这点而言美国与撞击纽约世界贸易大厦的恐怖分子达到同样的目的。但是他们却打着人道主义的幌子,戴上人道主义干涉的光环,甚至给别人扣上恐怖主义的帽子。①这种做法只能使美国的反恐战略变得更加复杂,不利于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
5.2 “以暴制暴”
美国对恐怖主义和“无赖国家”采取“先发制人”的战略。标志着美国国家安全思维的变化,立足于以压倒性优势进行“先发制人”的打击而获胜。提出“先发制人”“以暴制暴”的战略,针对的目标有两种:一种是非国家的恐怖组织和分子,另一种是反美的所谓“无赖国家”。一个时期以来,美国以军事手段打击恐怖活动,缺乏真实可靠情报证据“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问题,并且其中有些军事打击的情报并不准确,甚至炸错了对象。
5.3 民族解放运动与恐怖主义混为一谈
民族解放运动是遭受压迫和剥削的第三世界国家,为民族的独立和富强,运用武力解放本民族,获得独立发展经济、可独立的姿态出现在世界政治舞台上,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的。但美国为在全球范围推广其“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观念,推行人权外交,进行文化和意识形态渗透。将民族解放运动与恐怖主义混为一谈,将打击恐怖主义手段用到争取独立的民族身上,这种做法只反映美国为维护超级大国集团的利益,不惜损害第三世界国家人民利益的丑陋嘴脸。
5.4 忽视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
国际反恐斗争不应依靠超级大国导向,而更多的借助联合国的力量,各国认真协商、坦诚的交换意见,争取达成共识。实际情况却相反,由于超级大国的误导,出现一系列偏差和矛盾。对联合国,他们始终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对自己有利就利用,不利就抛在一边。九一一事件后,美国政府说,打击恐怖主义的军事行动可以不通过联合国的认可。这种忽视或有意绕开联合国安理会的做法和说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5.5 肆意对他国进行经济制裁和干涉别国内政
借口反恐,肆意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大肆鼓吹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常以维护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内政。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在巴尔干地区的行动就是打着“人道主义干涉”招牌进行的,行动结果是巴尔干地区的经济遭到极大破坏,出现倒退,平民的生活一度处于水深火热中。更为明显的是,美国对伊拉克的干涉,提出推动中东地区民主改革的“大中东”计划,从根本上改变中东地区的社会基础和政治结构,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控制中东地区的政治、经济、能源,使其受制于美国。
6.设立新的国际法原则
恐怖主义行为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它属于是国际罪行 ,因此任何国家对待恐怖分子应该采用“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从而使恐怖分子无处藏身。在原有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应该发展新的国际法原则,加大打击恐怖主义的力度。
6.1 媒介有效宣传原则
恐怖主义分子实施恐怖犯罪是为制造恐惧或者惊慌的气氛,以达到其政治、宗教或其他意识形态的目的。媒介是人们解恐怖主义活动的主要途径,有些新闻媒介不负责的过分宣传恐怖主义的危害性,造成人民的恐慌和不安。可以说这种新闻媒介宣传在客观上帮助恐怖分子目的的实现,因此,在恐怖主义行为发生之后,应尽量控制媒体宣传的力度和准确性,减少一些不实以及夸大之词。
6.2 无辜者权利优先原则
由于恐怖活动本身是以平民的人身、财产作为要挟手段,在不能非常有把握的能够控制恐怖分子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保护无辜的平民,尤其是人质的权利,否则当受威胁者的平民生命失去时,一切的损失就难以挽回。但是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恐怖主义都采取决不妥协的严厉打击政策。各个国家应该转变观念,在面临恐怖分子威胁的情况下,首先要保证被挟持者的生命安全,生命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要得到确实的保护。
6.3 法治原则
为更为有效地惩治恐怖犯罪,国际社会制定一系列国际公约,如:《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地公约》(1963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7年)、《制止为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年)等。所以各国应该在这些公约与国际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控制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的方式达到打击恐怖主义的目的,为加强国际合作惩治恐怖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从立法上建立严密的法网,加大惩治恐怖主义活动的力度,确保把参与资助、计划、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在国内法律中确定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并确保惩罚充分反映此种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性,从而有效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和平。
6.4 集体预防原则
恐怖分子在实施恐怖行为之前,为使计划能够成功实施,总有一段时间进行策划与准备,因此各国政府之间加强合作与各国之间的联系,如果能在恐怖分子的预谋犯罪过程中,获取有关的情报,对于有效预防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信息的搜集,加强平民的防备意识,加强对重点地区和一些恐怖人物的监控,做到防微杜渐。
7.加强联合国的作用
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努力,国家立法的规定是进行国际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区域合作和国际社会全方位的协作则会则巩固和加强该基础。各国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应该在联合国的指导和监督下,化解矛盾、隔阂,妥善解决对立和对抗,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安理会各成员国尤其常任理事国之间很有必要制定一个快速反应程序,以采取恰当的措施打击恐怖主义。就象在巴尔干半岛那样,联合国秘书长领导下的特别参谋部拥有很大的权限,可以不受领土范围的限制动用警力。
九一一事件对促进国际恐怖主义法的发展可能是个机遇。在这种机遇面前,应该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主导机制,制定出一部反国际恐怖主义公约来,同时各国加紧缔结双边和多边的反恐怖方面的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或警务合作协定。
恐怖分子面对美国这样庞大的国家机器,毫不畏惧地策划、发动袭击美国金融中心和政治中心的恐怖活动,使美国一下就陷入恐怖的深渊。所以经过九一一事件各国已认识到,国家安全工作对于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社会的稳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只有建立起反恐怖主义网络机制,才能使各国都不至于再像美国一样在恐怖袭击面前不堪一击,才能更好保护本国的安全和国际安全。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胜任领导的地位,联合国的地位就体现出来了,因此,各国在联合国的指导下,联合起来,加强信息交流。
终上所述,反恐问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方方面面。要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发挥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预防与打击并举,标本兼治。
资料来源:
[1] 《当代国际法研究》 张乃根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 《国际法学述评》 周忠海等著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和平、正义与法》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3年版
[4] 《国际航空法》 赵维田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恐怖主义, 国际法, 联合国
abstract: From 1950,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has been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alm .To many countries ,the most important topic is development . At the same time , terrorism causes bad results to the world peace . As the larges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UN should help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o fight against terrorism .The paper will look at all aspects of fighting terrorism, from near-term issues of response and defense, to long-term questions about how the United States should shape its future inter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1.恐怖主义的定义
恐怖主义犯罪现已成为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从1968年到2001间,全球的恐怖主义事件共发生8000多起。①由于各国代表的立场不同,很难得出一个令各国都信服的恐怖主义的定义。
1937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制订的《防止和惩处恐怖主义公约》是国际社会所制订的第一个针对恐怖主义的专门公约,该公约第1条第2项把恐怖主义定义为:“恐怖主义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和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恐怖主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
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认为恐怖主义的目标是国家,支持“国家恐怖主义”。阿尔及利亚代表1986年12月在联大讨论恐怖主义问题时说:国家恐怖主义是“最可怕、最危险的恐怖主义”,以色列犹太复国主义的侵略行为就是这种形式的恐怖主义的例子。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主席阿拉发特也于2002年1月26日谴责美国的中东政策助长以色列沙龙政府继续推行“国家恐怖主义”。②
现在“恐怖主义”这一用语已被一些国家政府滥用,将“恐怖主义”甚至随便用于谴责他们不喜欢的合法的民族解放运动。贝雷斯(Beres)说过的:“美国将任何针对亲苏政权的反政府武装定性为合法的,不管反政府武装在其反政府活动中采用什么手段。相反,任何针对亲美政权的反叛活动都被自动的定性为恐怖主义。”③
笔者认为,恐怖主义是制造恐惧或者惊慌气氛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它是以破坏、强制或胁迫手段危害国家、社会和人类的犯罪行为。
2.恐怖主义的特征
现代的恐怖分子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与物质基础,在运用最新信息技术手段方面表现出极大的敏感性和贪婪性,他们用信仰等手段控制手下的能干人才,购置先进的设备从事冒险和破坏活动。故今天的恐怖主义表现出与以前的旧式恐怖不同的特征,主要的区别如下:
跨国性:由于设备和条件的限制,原来的恐怖行为多发生在一国的境内,威逼本国政府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今天的恐怖行为跨越国家的界限,跨越一国的地理边界,不仅危害自己国家安全,也给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明显地表现出犯罪行为本身的跨境性和国际性。
手段和目的多样性:国际恐怖主义由来已久,旧式的恐怖主义有劫机、劫船、凶杀等,而现在的恐怖行为既包括暗杀,也有诸如飞机撞击高楼大厦以及生化战等,手段多种多样,不易为警察和军队所察觉,防不胜防,其目的各有不同,有的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有些则只是因为恐怖分子不满某种生活方式。
目标的随意性和无辜性:恐怖分子在策划时已经明确进攻的目标,但是一旦此目标未能完成,他们会临时改变目标,选择些容易下手、方便攻击的目标,这些目标可能是没反抗能力的平民。现代的恐怖分子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
强有力的组织性:恐怖主义势力已形成国际网络,建立恐怖活动的国际指挥中心,进行恐怖行为的跨境指挥,恐怖行为实施前的策划和实施后的逃逸都有周密计划。具体言之,为实施恐怖计划,恐怖分子运用现代通信手段进行联系、预谋和策划,实施策划的恐怖分子头目隐藏在某一处所,其策划行为已具备跨国因素,而且策划者大多是隐藏较深的恐怖头目。犯罪后的逃匿是指整个恐怖行为的实施过程可能只发生在一个法域内,但当恐怖行为实施完毕甚至在实施完毕之前,恐怖计划的策划者为躲避法律的制裁而逃往另一个法域藏匿。这给政府和军队的抓捕行动带来极大的困难和不便,因此需要各国政府的互相沟通联络来解决该问题。
3.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的法律实践
上世纪80年代,全球发生5431个国际恐怖事件,造成4684人死亡;90年代,发生3824件,死亡2468人。美国在过去20年中,有856人死于恐怖主义,其中78%死于国际恐怖主义,“9•11事件”中的死亡人数大大超过过去20年的总和。①
1937年,南斯拉夫国王在法国马赛进行国事访问时,突然遭到炸弹袭击,法国外长巴尔和南斯拉夫的一些官员当场被炸死,在国际上引起强烈的反响。于是,在国际联盟主持下,一些国家在日内瓦签订《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重申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本身避免作出旨在鼓励反对另一国家的恐怖活动的任何事实以及防止此项活动所表现的行为是任何国家的义务。公约的签字国达到24个,但是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这部公约没有产生较大的国际法效力。
1963年9月14日制定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是第一个对劫持航空器作出规定的国际公约。它主要适用于影响空中安全的各种行为,同时授权航空器机长必要时对自己有理由认为犯下或将要犯下此类行径的任何人采取包括禁锢在内的合理措施,以保护航空器安全。《公约》还要求缔约国拘捕犯罪者,恢复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而最初的《东京公约》并不是专门规定劫机犯罪的,因为在当时,劫机犯罪问题并不十分突出,故未能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所以《东京公约》里也没有对惩治劫机犯罪规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则体系。②
1969年,联合国将劫持飞机问题列入大会议程。同年,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组成防止非法妨碍民用航空委员会,专门研讨空中劫持的问题。
《东京公约》开放签字后,劫机犯罪的数量仍然逐年增长,1969年竟发生91起劫机案件,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世界各国都感到《东京公约》的不足。于是,在联合国的敦促下,1970年12月1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海牙召开有77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与12月16日签订《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劫持飞行器的《海牙公约》),规定飞行中航空器内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恐吓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行为”或此种企图为犯罪;要求公约各缔约方把劫持行为定为可受“严重刑罚”惩处的行为;要求拘捕罪犯的缔约方引渡罪犯或对案件进行起诉;要求各缔约方在依本公约提起刑事诉讼方面互相协助。
基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海牙公约》不足以维护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1970年2月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会举行第17次会议讨论草拟海牙公约时,2月21日这天,连续发生两起飞机上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的事件,震惊整个国际社会。1971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指定《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适用飞行中航空器内爆炸行为等破坏航空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故意从事下述行为即为犯罪:对飞行中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在航空器中放置爆炸装置;企图犯此类罪行或成为实施或企图犯此种罪行的人的共犯。《公约》要求公约缔约国将此类罪行定为可受“严重刑罚”惩处的行为,拘捕罪犯的缔约方可引渡罪犯或对案件进行起诉。
为试图制止在南美、欧洲和中东盛行的劫持人质和袭击外交人员的行为,1973年12月14日,联合国制订《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的公约》,此公约规定攻击高级政府官员和外交官行径为违法,把受国际保护人员定义为根据国际法有权受特殊保护而免受攻击的国家元首、外交部长、国家或国际组织代表或官员。同时要求各缔约方把下述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国际谋杀、劫持或对受国际保护人员或其自由的其他攻击、对此类人员官方馆舍、私人住所或交通工具的暴力攻击、威胁或企图进行此类攻击、以及“参与任何这类攻击为从犯”,并使这些罪行“受到适当惩罚,这种惩罚应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
针对恐怖分子劫持人质的行为,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通过《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公约规定“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 其目的是保证劫持人质者在缔约国被起诉或者被引渡。但是公约不适用于受1949年日内瓦各项公约或这些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管辖的武装冲突中的劫持人质行为。
由于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定对机场内服务人员和设备的犯罪以及破坏机场上未使用的航空器的犯罪。基于以上不足,为防止、制止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国际社会在1988年2月24日签定《补充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延伸和补充《关于空中安全问题的蒙特利尔公约》)。公约涵盖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恐怖主义行为,旨在保护机场内服务人员、设备以及机场内未使用的航空器。
1958年的《日内瓦公海公约》以及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规定海盗行为的非法性并强调予以惩处。但是海盗行为仍然日益猖獗,于是1988年3月10日,联合国大会在罗马订立《制止危及海上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控制和惩罚船上的恐怖主义活动,建立适用于危及国际海上航行安全行为的法律制度。公约将犯有以下行为的任何人员定为罪犯:以武力、威胁或恐吓方式非法和蓄意劫持或控制船只;对船上人员实施武力行为,如该行为可能危及船只航行安全;在船上放置破坏性装置或物质;以及危及船只安全的其他行为;而《制止危害位于大陆架上的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议定书》,建立类似于国际航空防范的制度,适用于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行为的法律制度;
1988年泛美航空公司103号航班被炸后,联合国于 1991年3月1日制定《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规定可以利用化学识别剂协助侦测可塑炸药,如打击破坏航空器行为。目的在于对使用未加识别剂和无法侦测的炸药行为进行管制和限制;规定缔约国应在其各自领土确保对“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即不含本条约《技术性附件》所述侦测剂的可塑炸药加以有效管制;一般来说,除其他事项外,各缔约方必须: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禁止和防止制造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防止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进出其领土、对拥有和转让本公约生效前制造或进口的未加识别剂的炸药实施严格和有效的管制;确保三年内销毁或用完非军方或警方掌握的一切此类未加识别剂的炸药库存、给其添加识别剂或使之永远失效;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十五年内销毁或用完军方或警方掌握的一切此类未加识别剂的炸药、给其添加识别剂或使之永远失效;以及确保尽快销毁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制造的任何未加识别剂的炸药。
1996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第88次全体会议通过《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及其附件《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家直接或间接介入恐怖主义活动,有力地反驳各种企图否认这种客观存在的事物的观点。另外,它明确对待和处理与恐怖主义有关的难民问题的原则,对当时处理阿富汗难民问题以及以后处理类似问题都有重要意义。它提出的八点郑重声明,重申国际社会对待恐怖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这是国际社会在打击恐怖主义上共同合作的基础。根据会议决议联合国设立反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起草反恐怖主义的文件。
针对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频繁发生,1972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任命由35国代表组成一个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特别委员会研究对策。根据联大51/210号决议,特委会于1997年2月和9月分别召开两届会议,起草《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草案,并于1997年12月15日由联大未经表决通过《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创建适用于非法和故意在定义规定的公用场所、或是向或针对此公用场所使用炸药或其他致死装置、故意致人死亡或重伤、或故意对公用场所造成重大损毁行为的全球管辖制度。
1999年12月9日,联合国又通过《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要求各方采取步骤,防止和制止为恐怖主义分子筹集经费,无论这种经费是直接还是间接通过声称具有慈善、社会或文化目的或者也从事贩卖毒品和贩运枪支的团伙提供;要求各国务必追究资助恐怖主义者犯此类行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规定识别、冻结或扣押恐怖主义活动拨款,并在逐案基础上同其他国家分享没收的资金。不能再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合作。
除制定国际公约外,联大也通过许多决议,谴责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号召批准有关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增进各国在反恐怖主义领域的合作。安全理事会在九一一攻击事件后的9月28日通过第1373号决议,第1373号决议规定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将资助恐怖主义定为犯罪;毫不拖延地冻结涉及犯有恐怖主义行径者的任何资金;不给恐怖主义团伙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支助;禁止向恐怖主义分子提供安全庇护所、维生资料或资助;同其他国家政府交流关于任何从事或策划恐怖行为的团伙的信息;同其他国家政府合作调查、侦察、逮捕、引渡和起诉参与此类行为者;在国内法中将积极或被动协助恐怖主义行为定为犯罪,并将违法者绳之以法;尽快加入有关恐怖主义问题的相关国际公约和议定书。
第1373号决议还设立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由安全理事会15名成员组成。反恐委员会的工作是动员执行第1373号决议并监测其执行情况,并协助给没有能力履行该决议和所有其他恐怖主义问题公约及议定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2004年成立反恐怖主义执行局(反恐执行局),以便加强和协调这项工作。反恐执行局由执行主任哈维尔•鲁佩雷斯大使领导,他于2004年6月接受联合国秘书长对他的任命。
国际社会也曾制定若干区域性文件,反对国际恐怖主义。例如,1971年2月2日《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处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1976年11月10日《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欧安会于1975年8月1日通过的《欧洲关于指导与会国间关系原则的宣言》宣布,与会国将不对恐怖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援助。
以上这些,都是国际社会在反对恐怖主义领域进行的一些探索,事实证明,这些探索对国际社会联手打击恐怖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4.欧洲和美国两大反恐阵营对恐怖主义的不同措施
恐怖主义冲击着世界上许多国家,首当其冲的是美国,世界上每年发生的恐怖事件中,以美国为打击目标约占1/3。所以美国的反恐思路和策略与欧洲国家有着极大不同。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4.1 思路上的分歧—反恐斗争还是反恐战争
欧洲反恐斗争,主张各国通过警方合作、人才交换等方式联合打击恐怖分子,而美国为激起全国人民的愤慨,把斗争演变为战争①,为其行为找到有力的支持。九一一后,美国在进行反恐战争的同时,借反恐名义,加快全球地缘战略扩张的步伐,以确保美国的绝对安全和绝对优势。在评论美国和欧洲反恐的不同做法前,我们首先弄清楚两个概念:斗争和战争。
斗争和战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主体不同:斗争不仅可以指国家之间也可以用在国际组织之间的冲突上,但是战争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其次,范围和力度不同:斗争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危及国家生存的时候,战争可以采取极端手段维护国家的存亡和社会的安定。最后,结果不同:斗争无须经过宣战,虽然现在诸多的战争都是“不宣而战”,但是多数情况下仍然要经过宣战才能开战。斗争影响的范围可能是一个国家的某个或者某些地区,战争影响一个国家全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上述不同,笔者认为美国的主张是错误的,战争注重结果的胜利,反恐不应该只强调战争的结果,而向欧洲国家学习,动员广大的人民,使更多人认识到恐怖主义的危害,加入到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中来,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
4.2 策略上的分析—联手反恐?
在反恐策略上,美国和欧洲也有着极大的不同,当前美国主导的国际反恐斗争,完全错误的设置打击目标,正在滑向十分诡异、难于捉摸的方向。在“九一一综合症”的驱使下,美国的言行经常表现为一种非理性状态,其政客不停的变换说辞用笨拙的手法粉饰真实的目的。布什政府无视国际法和联合国系统,不仅让美国人付出沉重代价,也使现有国际社会维持安全的系统漏洞百出。伊拉克战后,美国以及盟友面临的尴尬处境,既是当今国际反恐斗争之有效性的一种测试仪,又是国际社会多数成员明知错误所在、却又无力纠正的矛盾写真。这种情况也证明,美国提出的联手反恐更多的考虑是自己国家的利益,从而使反恐蒙上一层神秘的色彩,而欧洲国家提出的联手反恐策略,主张各个国家积极合作,加大信息交流的力度,国家之间合作建立有效和快速行动的反恐组织。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制止恐怖主义而言,欧洲的做法无疑是更加有效、更加可行的。
4.3 根除恐怖主义根源的分歧—深层次根源和“双重标准”、“以暴制暴”
与传统的国家敌人不同,全球化时代的恐怖主义是一种非政府组织形态,跨越国界的范围,无视甚至挑战主权观念。在它看来,现行国际体制隶属于美国的霸权,服从于西方列强的利益,现今多数的恐怖主义组织的行为都具有强烈的反美、“反霸”色彩。基于此,美国与欧洲对待恐怖主义的态度也不同,欧洲提出的深层次根源需要较长的时间去讨论和研究,从而用更好去解决问题,而美国为本国利益,需要速战速决和“以暴制暴”,这种方法更利于美国的全球战略。所以美国提出的“以暴制暴”等不符合国际法的根本原则,虽然一时奏效,但最终只能适得其反。
5.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一些错误做法
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很多做法和主张都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有些国家对恐怖主义进行不同的区分,这种区分是更多的反映为本国政府服务的目的,因此这种区分是错误的,主要表现在:
5.1 采取“双重标准”
美国等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对恐怖主义采取不同的区分标准,即“双重标准”,例如:美国等一些国家使用大量导弹、炸弹、贫铀弹,对一些民族和国家肆无忌惮地进行狂轰滥炸,对他国平民肆意地进行屠杀,这种行为对于弱小国家的平民造成极大的伤害,使他们处于一种恐慌和畏惧的状态中。从这点而言美国与撞击纽约世界贸易大厦的恐怖分子达到同样的目的。但是他们却打着人道主义的幌子,戴上人道主义干涉的光环,甚至给别人扣上恐怖主义的帽子。①这种做法只能使美国的反恐战略变得更加复杂,不利于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
5.2 “以暴制暴”
美国对恐怖主义和“无赖国家”采取“先发制人”的战略。标志着美国国家安全思维的变化,立足于以压倒性优势进行“先发制人”的打击而获胜。提出“先发制人”“以暴制暴”的战略,针对的目标有两种:一种是非国家的恐怖组织和分子,另一种是反美的所谓“无赖国家”。一个时期以来,美国以军事手段打击恐怖活动,缺乏真实可靠情报证据“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问题,并且其中有些军事打击的情报并不准确,甚至炸错了对象。
5.3 民族解放运动与恐怖主义混为一谈
民族解放运动是遭受压迫和剥削的第三世界国家,为民族的独立和富强,运用武力解放本民族,获得独立发展经济、可独立的姿态出现在世界政治舞台上,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的。但美国为在全球范围推广其“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观念,推行人权外交,进行文化和意识形态渗透。将民族解放运动与恐怖主义混为一谈,将打击恐怖主义手段用到争取独立的民族身上,这种做法只反映美国为维护超级大国集团的利益,不惜损害第三世界国家人民利益的丑陋嘴脸。
5.4 忽视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
国际反恐斗争不应依靠超级大国导向,而更多的借助联合国的力量,各国认真协商、坦诚的交换意见,争取达成共识。实际情况却相反,由于超级大国的误导,出现一系列偏差和矛盾。对联合国,他们始终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对自己有利就利用,不利就抛在一边。九一一事件后,美国政府说,打击恐怖主义的军事行动可以不通过联合国的认可。这种忽视或有意绕开联合国安理会的做法和说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5.5 肆意对他国进行经济制裁和干涉别国内政
借口反恐,肆意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大肆鼓吹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常以维护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内政。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在巴尔干地区的行动就是打着“人道主义干涉”招牌进行的,行动结果是巴尔干地区的经济遭到极大破坏,出现倒退,平民的生活一度处于水深火热中。更为明显的是,美国对伊拉克的干涉,提出推动中东地区民主改革的“大中东”计划,从根本上改变中东地区的社会基础和政治结构,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控制中东地区的政治、经济、能源,使其受制于美国。
6.设立新的国际法原则
恐怖主义行为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它属于是国际罪行 ,因此任何国家对待恐怖分子应该采用“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从而使恐怖分子无处藏身。在原有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应该发展新的国际法原则,加大打击恐怖主义的力度。
6.1 媒介有效宣传原则
恐怖主义分子实施恐怖犯罪是为制造恐惧或者惊慌的气氛,以达到其政治、宗教或其他意识形态的目的。媒介是人们解恐怖主义活动的主要途径,有些新闻媒介不负责的过分宣传恐怖主义的危害性,造成人民的恐慌和不安。可以说这种新闻媒介宣传在客观上帮助恐怖分子目的的实现,因此,在恐怖主义行为发生之后,应尽量控制媒体宣传的力度和准确性,减少一些不实以及夸大之词。
6.2 无辜者权利优先原则
由于恐怖活动本身是以平民的人身、财产作为要挟手段,在不能非常有把握的能够控制恐怖分子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保护无辜的平民,尤其是人质的权利,否则当受威胁者的平民生命失去时,一切的损失就难以挽回。但是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恐怖主义都采取决不妥协的严厉打击政策。各个国家应该转变观念,在面临恐怖分子威胁的情况下,首先要保证被挟持者的生命安全,生命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要得到确实的保护。
6.3 法治原则
为更为有效地惩治恐怖犯罪,国际社会制定一系列国际公约,如:《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地公约》(1963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7年)、《制止为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年)等。所以各国应该在这些公约与国际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控制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的方式达到打击恐怖主义的目的,为加强国际合作惩治恐怖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从立法上建立严密的法网,加大惩治恐怖主义活动的力度,确保把参与资助、计划、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在国内法律中确定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并确保惩罚充分反映此种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性,从而有效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和平。
6.4 集体预防原则
恐怖分子在实施恐怖行为之前,为使计划能够成功实施,总有一段时间进行策划与准备,因此各国政府之间加强合作与各国之间的联系,如果能在恐怖分子的预谋犯罪过程中,获取有关的情报,对于有效预防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信息的搜集,加强平民的防备意识,加强对重点地区和一些恐怖人物的监控,做到防微杜渐。
7.加强联合国的作用
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努力,国家立法的规定是进行国际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区域合作和国际社会全方位的协作则会则巩固和加强该基础。各国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应该在联合国的指导和监督下,化解矛盾、隔阂,妥善解决对立和对抗,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安理会各成员国尤其常任理事国之间很有必要制定一个快速反应程序,以采取恰当的措施打击恐怖主义。就象在巴尔干半岛那样,联合国秘书长领导下的特别参谋部拥有很大的权限,可以不受领土范围的限制动用警力。
九一一事件对促进国际恐怖主义法的发展可能是个机遇。在这种机遇面前,应该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主导机制,制定出一部反国际恐怖主义公约来,同时各国加紧缔结双边和多边的反恐怖方面的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或警务合作协定。
恐怖分子面对美国这样庞大的国家机器,毫不畏惧地策划、发动袭击美国金融中心和政治中心的恐怖活动,使美国一下就陷入恐怖的深渊。所以经过九一一事件各国已认识到,国家安全工作对于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社会的稳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只有建立起反恐怖主义网络机制,才能使各国都不至于再像美国一样在恐怖袭击面前不堪一击,才能更好保护本国的安全和国际安全。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胜任领导的地位,联合国的地位就体现出来了,因此,各国在联合国的指导下,联合起来,加强信息交流。
终上所述,反恐问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方方面面。要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发挥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预防与打击并举,标本兼治。
资料来源:
[1] 《当代国际法研究》 张乃根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 《国际法学述评》 周忠海等著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和平、正义与法》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3年版
[4] 《国际航空法》 赵维田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mkill
2008年11月5日 01:40
丫的,这跟我毕业论文很像
liwrml 回复于 2008年11月7日 15:24
这就是你的论文:)
分页: 1/1
1
1



俺对车的保养心得!
扫屋说
